苏州中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中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执异8号 申请人:苏州中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摆渡口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231弄8号楼180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9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本院在执行苏州中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苏州中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苏州中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称,根据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字第0102号裁决书,依该裁决:(一)苏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向苏州中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125542.55元;(二)苏州中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苏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18000元;(三)驳回苏州中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四)驳回苏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反请求;(五)本案本请求仲裁费7465元,由苏州中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由苏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265元;反请求仲裁费3057元,由苏州中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苏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057元。以上双方预交的仲裁费,本会均不再退还,经结算,最终应由苏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向苏州中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仲裁费5265元。因苏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苏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17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为***持股100%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苏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证券、保险、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工商、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并委托昆山市人民法院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发送限期举证通知书,责令***在限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逾期不提供的将承担不利后果。***向本院提供北京永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编号为永坤专字[2020]第J-27509号专项审计报告,随专项审计报告同时提交的附件包括:1.苏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2020年11月30日资产负债表;2.苏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2018年1月17日至2020年11月30日利润表;3.银行流水明细。审计意见为:苏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2018年1月17日至2020年11月30日的经营情况符合正常,财务收支独立,相关费用支出较为合理,未发现有股东关联交易及占款情况,在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苏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及资金往来情况。本院责令苏州中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限期答辩,逾期将承担不利后果,苏州中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予质证或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苏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已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且申请人未予质证或答辩,故追加申请碍难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沈 如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姜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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