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02执25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通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市吴江区黎里镇******6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奥里伯斯(中国)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轧村。
法定代表人:约翰.***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通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奥里伯斯(中国)铝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奥里伯斯(中国)铝业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裁定宣告破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502执25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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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