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快装配式建筑(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通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奥里伯斯(中国)铝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502民初934号 原告:苏州通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市吴江区黎里镇******6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奥里伯斯(中国)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轧村。 法定代表人:约翰.***本。 原告苏州通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奥里伯斯(中国)铝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通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奥里伯斯(中国)铝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通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称:原、被告双方约定,由原告支付加工费105000元,被告为原告加工6米长的铝材203支、5.55米长的铝材100支。原告已于2018年10月15日前支付被告货款105000元,但被告一直未交付货款。请求判令:1.被告交付原告已加工完毕的6米长的铝材203支、5.55米长的铝材100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奥里伯斯(中国)铝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苏州通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被告奥里伯斯(中国)铝业有限公司加工铝材,2018年10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客户订货单载明“1.型号G628-77,表面处理素材,单位重量3.008kg/m,长度6.00m,数量203支,理论重量3663.74kg,材质6063,发货日期2018-10-28。2.型号G628-77,表面处理素材,单位重量3.008kg/m,长度5.55m,数量100支,理论重量1669.44kg,材质6063,发货日期2018-10-28”。截至2018年10月15日,原告共向被告支付了货款105000元。2018年10月15日,被告承诺“收到全额货款(理论货款)后,将在2018年10月23日完成并发货”。原告认为被告已加工完成货物,但未向原告交付货物,以致纠纷成诉。以上事实,由原告举证的客户订货单、银行交易凭证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建立加工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加工费,被告应按约加工货物并将货物交付原告。现约定的交货时间已届满,被告未及时交付加工的货款,显属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加工完成的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答辩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奥里伯斯(中国)铝业有限公司将加工完成6米长的铝材203支(型号G628-77、单位重量3.008kg/m)与5.55米长的铝材100支(型号G628-77、单位重量3.008kg/m)交付原告苏州通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奥里伯斯(中国)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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