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通宇电梯轨道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市通宇电梯轨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9民初12362号 原告***,男,1944年7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区。 委托代理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区。 被告**市通宇电梯轨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黎里镇***社区新钢村金莘公路**侧。 法定代表人沈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云梨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市通宇电梯轨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沈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