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9民初12362号
原告***,男,1944年7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区。
委托代理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区。
被告**市通宇电梯轨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黎里镇***社区新钢村金莘公路**侧。
法定代表人沈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云梨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市通宇电梯轨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沈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