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6民初5616-1号
原告苏州国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市光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黎里镇***社区新钢村金莘公路**侧
法定代表人沈华。
被告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同里镇迎燕桥堍。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沈华。
被告***。
被告**市通宇电梯轨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黎里镇***社区新钢村金莘公路**侧。
法定代表人沈华。
原告苏州国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光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沈华、***、**市通宇电梯轨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苏州国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国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国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31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65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9657元,由原告苏州国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健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