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通宇电梯轨道有限公司

苏州国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市光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6民初5616-1号 原告苏州国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市光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黎里镇***社区新钢村金莘公路**侧 法定代表人沈华。 被告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同里镇迎燕桥堍。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沈华。 被告***。 被告**市通宇电梯轨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黎里镇***社区新钢村金莘公路**侧。 法定代表人沈华。 原告苏州国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光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沈华、***、**市通宇电梯轨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苏州国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国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国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31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65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9657元,由原告苏州国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健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