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支公司、某某等某某态园艺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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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2792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宝山路123号(中央风景大厦)B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67016011W。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告:***态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宝山路317号(摩根国际大厦)3幢1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31685939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樟树街515号6层(6-1)、(6-7),7层,8层(8-1)-(8-4),惊驾路712号、***公寓4号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99513703K。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支公司与被告***、***态园艺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态园艺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