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鹏鑫石业有限公司

温岭市鹏鑫石业有限公司与农五某某长乐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民申2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岭市鹏鑫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330000118J。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北片25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农五***长乐陵园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5643605388。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团结路284号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温岭市鹏鑫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农五***长乐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2022)兵05民终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温岭市鹏鑫石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温岭市鹏鑫石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岭市鹏鑫石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