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1101民初282号
原告:新疆福寿陵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康兴街4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行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新疆鼎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泽***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温岭市鹏鑫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北片2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新疆福寿陵园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鹏鑫石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福寿陵园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福寿陵园有限公司变更诉讼标的额为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福寿陵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新疆福寿陵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