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701财保101号
申请人:奎屯福寿园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天北新区绿莹里-团结北街附1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68273429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岭市鹏鑫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北片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33000011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奎屯福寿园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温岭市鹏鑫石业有限公司在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龙支行内的存款145000元(账号为20×××12)。奎屯市财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财产保全担保书》,为申请人奎屯福寿园文化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奎屯福寿园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奎屯福寿园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岭市鹏鑫石业有限公司在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龙支行内的存款145000元(账号为20×××12)。
案件申请费1245元,由申请人奎屯福寿园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