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5148号
原告:严加彬,男,1967年4月28日生,住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30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女,1965年3月1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江苏松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140241615W,住所地盐城市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毓龙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11320902K12927028X,,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黄海中路**
负责人:周元冬,职务不详。
原告严加彬与被告**、江苏松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毓龙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严加彬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加彬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加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2元,依法减半收取1156元,由原告严加彬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荟
书 记 员 朱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