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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8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5148号 原告:严加彬,男,1967年4月28日生,住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30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女,1965年3月1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江苏松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140241615W,住所地盐城市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毓龙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11320902K12927028X,,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黄海中路** 负责人:周元冬,职务不详。 原告严加彬与被告**、江苏松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毓龙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严加彬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加彬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加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2元,依法减半收取1156元,由原告严加彬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荟 书 记 员 朱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