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执4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松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圣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松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圣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8)苏0903民初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盐城圣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底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松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894668元。原告江苏松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1、2019年2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2019年7月15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盐城市城××新区××时代××室房产(已网签给案外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19年12月2日,本院作出(2019)苏0903民初60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的起诉。2019年12月23日,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终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圣华时***1-10#楼及地下室(1#、3#、4#配电房)工程折价或拍卖款在82389616.33元房屋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本院依法将本院首封的圣华时***3幢101室房产处置权交由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盐城市城××新区××时代××室、××室、××室、××室、××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无车辆、无大额银行存款)。
3、2020年1月20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盐城圣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调查被执行人经营场所,未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4、2020年4月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房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彪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