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903行初337号
原告江苏松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中路36号九洲大厦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传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盐城市松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仇金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
第三人***,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
第三人***,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
三名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盐城市亭湖区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松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认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松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松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松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松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郝 月
审 判 员 **月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霞
书 记 员 贾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