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27民初1794号之二
原告: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宜阳县锦屏镇陈宅。
法定代表人:刘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从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从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卢氏县分公司,住所地卢氏县农贸市场**。
负责人:***。
被告: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西路**地理信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11173541016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卢氏县分公司、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2020年8月25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5元,保全费2483元,保函费981元,合计7059元,由原告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