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

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卢氏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27民初1794号之三
申请人: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宜阳县锦屏镇陈宅。
法定代表人:刘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从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从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卢氏县分公司,住所地卢氏县农贸市场4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西路16号地理信息产业园D栋310号。
法定代表人:**。
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卢氏县分公司、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豫0327民初1794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卢氏县分公司价值392602.99元的财产。2020年7月31日,本院将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账号为25×××61的存款392602.99元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8月25日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账号为25×××61的存款392602.9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