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3民初315号
原告: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在: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西路16号地理信息产业园D栋310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静云,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工业园顺意路009号。
法定代表人:聂文明。
被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焦作大厦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赵海燕,区长。
原告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诉被告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347元,减半收取1173.5元,由原告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立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国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