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

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与河南鸿曜商贸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2民初894号
原告: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西路**地里信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代码:91410811173541016W。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金,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荣勋花园**楼**1-2轴自西向东第一间门面房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6YE23F。
法定代表人:刘永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凯,河南知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建工村**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209239A。
法定代表人:郭小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清,该公司职工。
原告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商贸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22元,减半收取计4961元,由原告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祥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乔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