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

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河南鸿曜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2财保19号
申请人: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西路**地理信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11173541016W。
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金,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鸿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开封荣勋花园**楼**1-2轴自西向东第一间门面房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6YE23F。
法定代表人:刘永辉,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建工村**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209239A。
法定代表人:郭小华,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鸿曜商贸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以申请人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在其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为2087404852021000041,责任限额为650000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鸿曜商贸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扣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冻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司学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涵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