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2执169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小金,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康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伟,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康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本院作出的(2021)豫0822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8月3日、2021年8月31日、2021年11月22日、2021年12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证券、工商登记、民政信息、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机动车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康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康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有福田汽车一辆,被执行人王伟名下有房产,已有抵押及在先查封,被执行人王伟名下有吉普牌汽车一辆、林肯牌汽车一辆,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冻结被执行人王伟在中国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平安银行、交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划拨被执行人王伟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1366.88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财产。
3、因被执行人河南省康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伟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被执行人河南省康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伟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案执行标的为595642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21366.88元,尚余574275.12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和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在胜
审判员 闫自强
审判员 黄四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葛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