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2执357-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西路16号地理信息产业园D栋310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下岭后村采石场,住所地***寨豁乡下岭后村东怕沟河。
负责人:洪楠,该采石场场长。
被执行人***寨豁乡下岭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寨豁乡下岭后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河南迅达爆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下岭后村采石场、被执行人***寨豁乡下岭后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0822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下岭后村采石场支付工程款975784.36元、利息54222.8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831元、保全费5000元,并由被执行人***寨豁乡下岭后村民委员会付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已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分别于2021年3月12日、5月18日、8月26日等时间节点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民政、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下岭后村采石场在中国银行博爱支行有土地复垦费保证金账户,本次执行中已轮候冻结该账户金额765094.73元;其他查询事项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岭后村采石场分两次履行金额80000元,在扣除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18831元、案件执行费13088元之后,余款48081元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
4、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寨豁乡下岭后村民委员会在***寨豁乡会计工作站的存款85000元,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
5、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下岭后村采石场的钢结构厂房和机器设备等财产。
6、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14日对被执行人***下岭后村采石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惩戒。
7、上述执行情况、法院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和调查结果,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不要求申请律师协助调查函、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除对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在胜
审判员 黄四庆
审判员 闫自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