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04民初3522号
原告:沈阳徜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新民市站前大街10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民贵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贸路17甲-5-251。
负责人:***,男,汉族,1953年6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代理人:**,男,1958年7月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原告沈阳徜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徜垟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民贵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民贵家园业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徜垟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民贵家园业委会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徜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923978.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10月9日对园区内21栋楼屋面防水维修工程进行招标,最终确定原告为中标单位。2020年10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11月16日签订补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经施工完毕,验收合格。通过审计确定工程款总额为1923978.25元。但被告未能依据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民贵家园业委会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们也想付,但是房产局不知道什么原因没批复下来,我也同意支付。我们也按正常的程序进行了申报,现在已经到了付款期,但仍然没有审批下来。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2日,原告徜垟公司与被告民贵家园业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11月16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由原告徜垟公司承包位于民贵家园小区屋面防水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体工期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1月6日。付款方式为原告垫付全部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支付工程款总额95%,质保期5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剩余5%,质保金为总工程款的5%。实际结算金额以审计部门审计后金额为准,质保金按审计后工程价款的5%留取。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现已施工完毕,于2020年11月6日竣工验收合格,并由被告民贵家园业委会、辽宁方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确认。2021年2月9日,经沈阳市大东区东塔街道民贵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瑞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案涉工程的结算审核报告,经审核,该项工程总造价为1923978.25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在庭审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审核报告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已将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并于2020年11月6日竣工验收合格,且已于2021年2月9日审定工程造价,被告民贵家园业委会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原告工程款的义务。根据瑞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结算审核报告,案涉工程审定后造价为1923978.25元,案涉工程尚在质保期,应扣除5%质保金即96198.91元,余款1827779.34元被告民贵家园业委会应向原告支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民贵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徜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1827779.3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353元,由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民贵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21250元,由原告沈阳徜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雷 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