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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曾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084民初1401号 原告:A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 法定代表人:曹某。 被告:曾某,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区。 原告A公司与被告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未到庭参加定于2024年5月6日的庭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76元,减半收取计1388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5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