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084民初1401号
原告:A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
法定代表人:曹某。
被告:曾某,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区。
原告A公司与被告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未到庭参加定于2024年5月6日的庭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76元,减半收取计1388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5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