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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天瑞装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4民初2770号之二 原告:烟台天瑞装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6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大辛店镇***西。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蓬莱大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烟台天瑞装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烟台天瑞装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价款555654.60元,合同外用工费用162220元,合计717874.6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1973.08元(自2017年6月24日计算至2020年6月19日),并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被告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仍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违约金;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表示无法明确具体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0日,原、被告签定《山东**小公园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工程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施工内容包括:硬景(硬质铺装、园林小品等)、软景(**、灌木及草坪等)、水体、景观照明等。合同约定总造价为1307250元。合同签定后,烟台天瑞装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施工,基本完成所有施工。因被告现场部分不具备施工条件,且被告强制抽调原告工人为其栽种树木,所以工期顺延。被告以逾期未完工为由,通知原告终止合同履行。烟台天瑞装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制作结算,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945654.6元,合同外用工费用162220元,合计1107874.60元,被告仅支付390000元,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据以起诉的结算资料系自行制作,被告不认可,原告要求对其施工工程进行价值鉴定。因鉴定资料缺失,鉴定范围不明确导致涉案工程不具备鉴定条件。经本院释明,原告无法明确其具体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烟台天瑞装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