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4民初2770号
申请人:烟台天瑞装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塔山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大辛店镇***西。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申请人烟台天瑞装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20000元冻结。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2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人应于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查封的,本裁定的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