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6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安素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兰迪(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兰迪(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北侧逸翠园(三A期)1幢7**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安素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120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30,876.7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3,363.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 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