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联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前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联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5636号之二 原告:杭州前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NU1L0U,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白鹿塘村。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联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89868135H,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新世纪市场园区浙江世纪汽车市场商务楼1楼4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前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联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前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联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前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联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36元,减半收取56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86元,合计9954元,由原告杭州前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