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02民初992号
原告
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霞,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乐乐,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垭口办事处庙上村****>
法定代表人:王广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317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949.56元(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违约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1月6日,之后的不停止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并不明确,本案管辖法院应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因此,本案本院无管辖权,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对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乔 婉 婷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荆 晓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