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

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481民初566号
原告: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188-9号。
法定代表人:付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霞,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乐乐,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垭口办事处庙上村12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广坡。
原告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霞、乔乐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173元;2.判令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949.56元(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1月6日,直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和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向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供应电线电缆,合同金额245904.5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现金或电汇,预付总货款30%,余款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清。合同签订后,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向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发货,除合同约定的货物外,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向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订货,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前全部按照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的要求发货完毕,共向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交付的货物金额为263173元。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经多次催要,自2014年至2019年,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共支付14笔共计200000元。但自2019年9月19日最后一笔付款后,再未支付,直到现在,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仍欠63173元货款未付,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长达5年逾期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故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未答辩。
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购销合同1份、电线电缆购销合同清单1份、发(收)料单2份、电线电缆发货清单2份。证明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与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向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供应电线电缆,共向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交付的货物金额为263173元。证据二,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的员工曹小涛与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财务贾红艳、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坡、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张伟娜短信、微信聊天记录1套、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对账确认函1份及发货清单2份、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付款明细1份,证明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找各种理由推脱,自2014年到2019年9月19日,共支付200000元。截止到现在,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尚欠63173元货款未支付。
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
根据庭审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9月18日,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供方)和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需方)签订《电线电缆购销合同》,合同金额245904.5元。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汽运或物流配送,运费供方承担,货到后由需方自主卸车。结算方式及期限:以现金或电汇的形式,预付总货款30%,余款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清。2014年9月29日,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收到合同约定的货物。
2014年9月19日,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通过物流向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供应视频线、网线、音频线,价款合计1620元。
2014年9月29日,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通过物流向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供应超五类网线,价款680元。
2014年10月7日,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通过物流向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供应电力电缆,价款合计10392.5元。
2014年10月9日,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通过物流向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供应超五类网线、四芯电话线、音频线、控制电缆、网线共计4576元。
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认可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累计支付200000元。
本院认为,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根据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和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清单及收料单,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向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供应的货物价款共计263173元。扣除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认可已支付的200000元,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剩余的63173元。
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余款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清,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通过物流向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供应最后一笔货物发生在2014年10月9日,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应在2014年10月9日前将货物余款付清,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约定付款,故应自2014年10月10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规定,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要求自2014年10月10日起按照未付货款63173元为基数支付截至2021年1月6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8949.56元及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173元、违约金18949.56元及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21年1月7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3元,由舞钢市宏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俊英
人民陪审员  杨静霞
人民陪审员  张凤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潘新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