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

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2民初12197号
原告: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188-9号。
法定代表人:付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军,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做出(2019)豫0102财保25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48834.0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4月9日,原告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解除对被告***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州华通线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48834.0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曹星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