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新丰泽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2020)鲁01民终13245号丰泽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终132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新丰泽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历城彩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淄博新丰泽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2民初5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新丰泽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淄博新丰泽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博新丰泽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699元,由上诉人淄博新丰泽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