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303执406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
被执行人淄博新丰泽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9号。
德劳人仲调字(2016)第33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8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德劳人仲调字(2016)第333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