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11执20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36457514D。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89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市。 安徽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通过司法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提示、传票、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判决义务; 2、2022年9月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平台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存款,另***作为被执行人在芜湖地区涉案众多; 3、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车辆信息; 4、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5、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8时54分电话联系了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将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告知了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并通知其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通过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人需在财产查封、保全期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保全,逾期未申请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