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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文化旅游分公司、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民初5557号 原告:安徽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新城南区4#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36457514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文化旅游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老街项目DK09-1#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MRA4Q30。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老街项目DK09-1#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83668785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文化旅游分公司、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8元,由原告安徽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