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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文化旅游分公司、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民初5558号 原告:安徽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三山区龙湖新城4#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36457514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文化旅游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老街项目DK09-1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MRA4Q30。 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老街项目DK09-1#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83668785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安徽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文化旅游分公司、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与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文化旅游分公司、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遂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安徽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