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安徽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403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新城南区4#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3645751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原告***与被告安徽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计4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旸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