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民终58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6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3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嘉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项城市环城西路北青年路西侧,统一信用代码:1705020109200452850。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淅川县西簧乡西簧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系该学校校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嘉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宏公司)、淅川县西簧乡西簧初级中学(以下简称西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6民初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嘉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西簧中学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6民初7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