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528民初350-1号
原告:西安长大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集贤产业园创业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8896295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嘉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66722304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安长大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嘉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安长大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长大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长大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12元,减半收取计10006元,由原告西安长大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新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豪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