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4民初5164号
申请人:***(曾用名:魏叁军),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
被申请人:**,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
被申请人:胡国锋,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申请人:河南嘉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环城西路北青年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667223042Q。
法定代表人:石玉祥,执行董事。
***与**、胡国锋、河南嘉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国锋、河南嘉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出具了保险金额为210000元的保函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胡国锋、河南嘉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永耀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