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民终59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卫东,男,汉族,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嘉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项城市环城西路北青年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石玉祥,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瑷慧,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林州市合涧镇合涧村。
负责人:安军利,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保周,河南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李卫东、河南嘉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合涧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581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2.5元,减半收取591.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赵锐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