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河南省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25民初5516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建,男,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河南省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驻马店丰泽路粮油质检中心2号楼1单元3层301。
法定代表人:孙工,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嘉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环城北西路北青年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石玉祥,该公司经理。
原告**海诉被告*明建、河南省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嘉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