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5568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22号楼3单元13层1301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被告:河南创世银海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骑岭乡大张村。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某,系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创世银海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存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董亚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