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执12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被执行人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民终8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就2018年7月5日之前所欠付的本金15940000元,利息15539726元,及一审诉讼费用95935元、二审诉讼费用24339元由**承担,共计31600000元,按照以下方式向***支付:1.**于2018年7月20日前支付***160万元。2.剩余的3000万元,**分10期支付,每期300万元。**每月25日前支付300万元,应于2019年5月25日前将欠款全部付清。3.***指定收款账号为:***,6217868000002141286.中国银行开封金明支行。二、**拖欠的上述款项按时偿还后,***自愿免除涉案本金自2018年7月5日之后的利息。三、如**任何一次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及数额向***付款,***均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上述利息及诉讼费用外,并另以15940000元中未偿还部分为本金从2018年7月6日起以月息2分计收利息。直至全部偿还完毕为止。四、爱家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夏月芹不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81870元,减半收取90935元,由**负担24339元,***负担66596元。因**、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履行了5673063.00元。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信息。
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共计已执行到位5673063.00元,本案债权尚余29019297.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穆 牧
审判员 冯 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