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1民初1529号
原告:***,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公民身份号码41048119********。
被告: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22号楼3**13层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0622276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
***诉称,2013年8月10日***与爱家公司“舞钢方圆国际金融中心项目部”(爱家公司在舞钢市垭口“海文置地”项目工程)签订了一份《钢材供需合同》。***分别于2014年2月25日供货50.3919万元、2014年3月4日供货39.731058万元、2014年3月12日供货15.094660万元、2014年4月5日供货27.365444万元、2014年3月17日供货33.948468万元、2014年3月27日供货15.521184万元、2014年4月30日供货15.770072万元、2014年5月17日供货16.903920万元、2014年6月1日供货16.7075万元、2014年3月30日供货0.2688万元、2014年4月5日供货0.3696万元、2014年4月22日供货1.66万元,共计供应钢筋材料款达233.732606万元,***多次向爱家公司项目部或爱家公司催要供货款未果。按照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三滞纳金(违约金)至今7年有余,仅违约金就已高达1700多万元。现***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之规定,现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爱家公司向***支付合同欠款233.732606万元,违约金102.7917万元(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35%的1.5倍计算为75.7956万元;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按LPR利率3.85%的1.5倍计算为26.9961万元),共计336.5243万元;2.判决爱家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爱家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爱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20年8月21日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2020年9月4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191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爱家公司的破产清算,并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豫0191破5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本案于2022年由舞钢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关爱家公司的民事诉讼,应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舞钢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请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豫0191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债务人爱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爱家公司在本案立案时已进入破产程序,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爱家公司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受理爱家公司破产申请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故本案应由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