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2民初2235号
原告: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2号楼3单元13层13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磊,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三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兴国寺村梁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三力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郑州三力建材有限公司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慎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