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633号
原告项城市金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交通西路。
法定代表人朱士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洪亮,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项城市富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江南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许小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飞甲,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城市金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项城市富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工程项目较多,需要进行清算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城市金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白 光
审 判 员 赵小珂
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会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