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善诉被告项城市金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4-08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2718号
原告**善。
被告项城市金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士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善诉被告项城市金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善经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拒不交纳本案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善自动撤回起诉。
审判员 牛凌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