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周立民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周口市鸿海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周口市车站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口市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周口市鸿海装饰有限公司、周口市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013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张萌
代理审判员付广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