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商城县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鄂03执93号
申请执行人:商城县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金竹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商城县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金竹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十堰仲裁委员会2020年4月1日作出的(2020)十仲裁字第043号裁决书,于2020年5月13日向湖北金竹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湖北金竹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商城县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及赔偿款共计17324228.20元;承担本案仲裁费12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4844元。2020年6月1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6月30日全部履行。现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