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县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商城县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03民初5288-1号
原告新县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长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明,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城县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尚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烨,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县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商城县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县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县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50元,由原告新县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蕾
审 判 员  蒋 荟
人民陪审员  张 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