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商城县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县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执2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商城县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1772034951。
住所地:河南省商城县鲇鱼山乡大碑村和谐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余尚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新云,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县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3794262343E。
住所地:河南省新县香山路金鼎民俗文化村内
法定代表人:郭长春,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商城县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县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新县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16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商城县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新县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底前分期分批支付应付款项,并将本案查封的部分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商城县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抵付部分债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1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被执行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就该执行和解协议另行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训利
审判员  叶 鹏
审判员  王 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夏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