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503民初3837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0月5日生,住新县。
被告***,男,汉族,1969年4月20日生,住息县。
被告**,男,汉族,1968年2月11日生,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男,汉族,1966年2月6日生,住信阳市羊山新区。
被告***,男,汉族,1964年4月4日生,住信阳羊山新区。
第三人商城县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任常林、第三人商城县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婉